天津市全面推行信用评价制度 建信用服务市场和体系

发布时间: 2010-5-13 8:35:44 |来源:信用辽宁|专栏:信用动态

“诚信增值、守信保值、失信减值”这不仅是道德标准,还将有具体的管理办法。今后,您可要充分认识信用的价值,悉心管理好自身的社会信用。近日,市政府批转了《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本市将全面推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体系。

  据悉,本市将加强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单位将依法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法人和自然人的违法违纪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政府依法公开的信息、法人和自然人的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公开的信息以及征信企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可以作为征信企业的信息来源。

  本市全面推行的信用评价制度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建立行政管理服务信用资质评价制度。(二)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三)建立企业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评价制度。(四)建立债务人(贷款申请人和贷款使用人)的信用评价制度。(五)建立公开发行金融产品风险监管制度。(六)建立制式合同及其当事人信用评价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正确使用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同时,管理部门要求坚持信息依法保密原则,对国家秘密信用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信用信息和个人隐私信用信息以及其他属于保密的信用信息,将严格依法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为规范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搞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近日正式获批执行。办法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哪些个人信用信息入库”、“哪些部门有权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等五大关键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1 哪些个人信用信息入库?

  据了解,办法所指的个人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用以分析和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基础数据库的个人信用信息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将保护个人隐私,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管理部门组织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依法、及时、准确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

  2 哪些部门有权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据悉,基础数据库的主要个人信用信息及提供部门为: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分别提供本行业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以及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市人力社保局提供个人社保编码、参保险种、参保状态、参保时间、连续缴费情况以及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市国土房管局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缴费单位月缴存额、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信息及贷款明细信息等;市国土房管局提供房产业主物业名称、物业性质、建筑面积、抵押登记等房产登记信息;市公安局、市地税局以及其他部门依法提供相关个人信息;金融相关管理部门可提供非法金融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的信息。

  3 个人信息出错后怎么办

  办法规定了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经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同意,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使用部门均无权改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供的信息。个人有权持有效证件查询、核实基础数据库中自身的信用信息。查询的内容包括:(一)本人的信用信息及其来源;(二)本人信用信息的被查询记录;(三)其他在基础数据库中有记录的信用信息。个人如对基础数据库中自身信用信息存在异议,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甄别,并依法及时处理。需由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处理的,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申请转交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处理。异议处理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约定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征信机构发现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的,应设法予以更正、补充或删除。

  4 哪些部门有权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依据该办法,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可查询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取得的个人信用信息仅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从事商业活动。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管理部门设置的查询点查询或核实自身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利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时,需征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个人信息如何加强监管

  办法还强化了监督管理责任。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信息使用部门、征信机构应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使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个人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其责任:(一)不及时处理异议信用信息;(二)泄露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征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部门可停止其使用基础数据库信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息;(二)恶意篡改、毁损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四)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或者披露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刘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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